妻子要离婚 丈夫泼硫酸获刑八年整
事发后,作案男子被红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而且法院支持了其妻的离婚之诉。
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八年 董某与鲁某系夫妻关系。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,鲁某向董某提出离婚。
董某遂对其妻怀恨在心并萌生报复之念。
2010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,董某经预谋后携带事前准备的一瓶硫酸,将鲁某约至一个小花园附近见面。
2人在交谈期间,董某趁机用硫酸泼洒鲁某,造成其面部、双手及身体多处被烧伤,后群众报警。
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,被害人鲁某体表软组织烧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。
法院经审理,以故意伤害罪,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年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董某为泄愤报复,采用泼洒硫酸的手段故意致人重伤,其行动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,应予惩办。
董某在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动,归案后能照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,应认定自首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
但被告人董某的作案手段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,且后果严重,其在案发后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,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。
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董某被判刑后,鲁某提出了离婚之诉。
她在诉状中称,原、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屡次协商离婚未果, 2010年12月8日被告无端用硫酸洒向原告面部及全身导致原告重伤,被告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原告认为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
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董某辩称,要求原告给5万元治病,同意离婚。
不给钱不同意离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
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后在厦门租房共同生活,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,婚后无子女。
原告系初婚,被告系再婚。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系自由恋爱,自主婚姻。
但婚后原、被告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,以致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。
特别是被告致原告身体受到重伤,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被告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治病一节,证据及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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